经审理查明:
年下半年以来,姜某某以成立的“浦城县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据点,高利放贷谋取大量非法利益,拉拢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逐步形成以姜某某为首,邓某某、陈某某为骨干成员,季某某、吕某等13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浦城城区多次有组织地通过非法强索高利贷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供组织成员日常开支和消费,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浦城城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群众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浦城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严厉打击黑恶犯罪,4月9日,建阳法院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看守所画面其中,姜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虚假诉讼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邓某某、陈某某2名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季某某、吕某等13名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为强化“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建阳法院还依法对姜某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并处34.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来源:闽北日报(龚祖雁郑铸彦翁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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