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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阳关于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应用房地产估价技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潭政综〔〕号

为加强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61号)精神,决定自年1月1日起,对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应用新一轮的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原涉及的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条款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南平市建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能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具体包括:住宅(标准住宅、别墅、自建房),非住房(店面/店铺、办公楼/写字楼、杂物间、车库、车位),工业性用房地产(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土地)所进行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抵债、析产等。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按合同交易价确定

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格的,以合同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二)按计税评估价格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该计税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异议处理

(一)依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应税行为以计税评估价计征税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建阳区政府网站广告展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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