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年春节期间古城古镇保护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通告》要求:一是剑川古城(古城东、西、南、北路区域内,以及西门外街、景风公园)范围,沙溪寺登街核心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二是在禁放区域外和其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应在空旷平坦、无障碍的户外场地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及损失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消防法》严格追究当事人或监护人责任;三是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管局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是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销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是金华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和县旅游委古城镇村保护建设办公室负责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六是县城管局、金华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七是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有义务向城管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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