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
指派单位:福建省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
承办人:朱立成
供稿: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朱立成
审稿: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工伤赔偿
南平市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杨某某工伤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01关键词:工伤赔偿年10月杨某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种:司炉工,月工资收入元。年某日,A公司锅炉房正在使用的1号高温油泵与导油从裂口处喷出,形成闪燃,管道内的导热油持续泄露,引发火灾。事故发生时,杨某某处于锅炉加煤斗旁,背朝锅炉,起火后,喷出的燃烧的导热油喷射到杨某某右半身体致身上衣物基本全部被烧毁,身体大面积烧伤,年5月经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八月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某为肆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杨某医院抢救,后医院,医院诊断为:1、烧伤(火焰)65%11-度全身;2、烧伤休克;3、双眼烧伤;4、电解质代谢紊乱:低钙、低磷血症;5、代谢性酸中毒;6、低蛋白血症;7、双侧肺炎;8、双侧胸腔少量积液;9、轻度贫血;10、疤痕增生等等,花费医疗费人民48万余元,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差旅、住宿、伙食费等合计2.6万元(特别是在南平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由于伤情严重,均需二人护理,现仍在继续治疗中。
杨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却在本次事故中得不到赔偿和救济,遂有了放弃治疗结束生命的念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杨某某的妻子及家人到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年9月向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某的家人,在审核确定其家庭条件确实极其贫困后,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福建省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朱立成代理此案。
朱立成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杨某某儿子的陈述并亲医院了解杨某某的病情,看望杨某某问询了本案事发前后的情况,同时通过电话询问相关知情人员,到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证据,发现公司没有给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杨某某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之后代理人又到实地查看事发现场,发现该用人单位(公司)所使用的厂房是向第三方承租的,且厂房设备全部被烧毁,余留的只有废品和残渣;同时前往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调查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见面,了解到公司的股东均为没有经济实力社会人员,不是实际投资人,并通过电话问询投资人,约定时间与其见面调解并促使其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投资人以其经济困难,公司被烧毁后处理歇业状态,并且有大量的外债,表示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存在几个难点:一是杨某某为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但用人单位又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索赔存在很大的困境,生效的法律文书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对此杨某某及其家人提出要求调解一次性赔偿,承办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文[]号《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伤残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具体标准为:四级,每满一年发给1.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规定进行主张权利。二是杨某某的实际工资为元每月,但实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工资为元每月,其余元为现金发放,对于该取费标准,在证据方面有缺陷。三是杨某某的后继治疗费的问题,承办人朱立成根据了解的情况,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本案的办理的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三是残疾赔偿金标准和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四是杨某某没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的救治和调解赔偿问题。
承办人朱立成多次找到A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投资人主张调解均未果,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提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便于年10月某日为受援人拟写了仲裁申请书到仲裁院立案,立案后,承办人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因A公司对本案的工伤认定决书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邵人社认[]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仲裁院于年10月24日作出:邵劳人仲案()xxx号《决定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本案中止审理。
而后就A公司提出与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一案,福建省建阳区人民法院于年12月某日开庭审理,承办人朱立成代理杨某某作为涉案的第三人参加了本案的行政诉讼的庭审,针对原告的诉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答辩。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杨某某经A公司指派到相关部门去培训学习,经原南平市质量监督局考核从事锅炉工作上岗证后,从年7月起就在A公司的锅炉房上班,岗位为司炉工,A公司未与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年12起至事故发生时止,杨某某的工资均由A公司的管理人员林某某个人账户支付给第三人银行卡账户。年12月某日14时30分许,A公司锅炉房正在使用的1号高温油泵与导油从裂口处喷出,形成闪燃,管道内的导热油持续泄露,引发火灾。事故发生时,杨某某处于锅炉加煤斗旁,背朝锅炉,起火后,喷出的燃烧的导热油喷射到杨某某右半身体致身上衣物基本全部被烧毁,导致大面积烧伤……,法院认为:通过庭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作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邵人社认[]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定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年12月27日作出()闽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某某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邵人社认[]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年6月1日生效。
仲裁院于年7月3日收到法院判决的生效证明,于年7月13日作出《恢复审理决书》。在年7月23日仲裁庭审中A公司委托律师参加仲裁庭审。庭审中用人单位A公司提出答辩,焦点: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不予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二是工资标准为元每月;三是不予认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等。庭审后,用人单位又聘请了另一位律师参加沟通和调解,提出的答辩焦点与庭审一致,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承办人多次与仲裁院的经办该案的首席仲裁员交流意见,希望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家庭等特殊情况,和用人单位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且现无能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赔偿等等可以导致生效的裁决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的风险。
本案用人单位A公司是市工信商务局的引资企业,故承办人为本案工伤赔偿一事多次到市工信商务局了解情况和交流,请求给予调解帮助,最后通过市政法委和工信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局以及杨某某所在的乡镇领导参与本案的调查和调解,说服了用人单位A公司作出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调解,最终于年9月2日达成调解意见:一、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某某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万余元,除去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50元,被申请人还需支付元。二、双方同意,以元分两期支付,即被申请人于年9月3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元,于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元。三、被申请人未如期足额支付第二条约定的款项,任何一期违约,申请人则以应付款元为总额扣除第二条已支付款项的余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02关键词:法律援助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例,而且属于信访案件,立案受援人家属等十几人到政府上访请求处理。代理人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均不是实际投资人,且属于没有经济能力的社会人员,法律关系较复杂,用人单位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且现无能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赔偿等等可以导致生效的裁决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的风险,受援人在获得实际赔偿款的问题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人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好,庭后积极协调各单位部门,促成了本案的调解结果,受援人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的满意。
案例总结03本案经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朱立成承办后撰写报送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由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选送参加福建省司法厅组织开展的年度“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法律援助十佳案例评选活动,经地市司法局推荐初评和省厅符合等程序,本案例荣获“年度‘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十佳法律援助案例”并获得省厅表彰。省厅召开本次评选活动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化解矛盾纠纷,决胜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本案办理程序规范,具有很强的业务指导性和推广价值。朱立成工作者作为本案的承办人以专业的水准,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自邵武市法律援助政策推广开展以来,在本市各位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辛苦付出之下,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希望在新的一年里,邵武市法律援助机构与各援助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能够增强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END文字朱立成黄宇婕审核
黄宇婕责编▏黄宇婕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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