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肖某宝、肖某兴等人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案经建阳区人民法院审判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宝、肖某兴、廖某冬、孙某达、章某礼、肖某、黄某仁、倪某丰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等区域内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肖某宝、肖某兴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廖某冬、孙某达、章某礼、肖某、黄某仁、倪某丰为成员。
一审判决
输
被告人肖某兴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被告人肖某宝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廖某冬、孙某达、章某礼、肖某、黄某仁、倪某丰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编辑:政治处
文案:扫黑办
审核: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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