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的村民,从年10月开始,徐某开始对同村村民下手,潜入到本村村民卫某、江某等人家中实施盗窃。此后,徐某又开始向其亲戚、朋友下手,盗取金项链、金戒指、现金等物品。年8月10日,徐某再次选择对熟人作案,当天凌晨3时徐某进入去朋友胡某的车中实施盗窃,被胡某发现并报警,徐某遂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徐某共对熟人作案6起,窃取财物价值达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吴杨珠通讯员许锦艺李国富徐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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