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闲置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南政综〔〕4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1号)及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闽机管综〔〕7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南平市行政中心搬迁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授权委托南平市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市资管公司”)统一集中负责市行政中心搬迁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
(二)所有资产的出租、处置严格按照既定程序,依法依规办理。
(三)市资管公司对受托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分类、分项提出资产出租、处置等方案。
(四)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所形成的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施预算管理。
(五)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章资产调剂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调剂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调剂资产。
第六条
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由需要调剂单位提出申请,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资产出租第七条
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采取协议定价或公开方式招租。
(二)出租给非国有性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招租底价,并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进行公开方式招租。
由市资管公司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不得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年的,由市资管公司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售,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售给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全资企业,采取协议定价或公开方式对外出售。
(二)出售给非国有性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价格进行评估,通过公开方式对外出售。
由市资管公司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发展平台经济、总部经济。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关招商政策执行;无相关招商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集体研究提出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为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由市资管公司对接银行、信托、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出融资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委托市资管公司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发。由市资管公司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局复核,符合条件确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在规定权限内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促。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处置闲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蓄意拆分拟处置闲置国有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资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业务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Via丨南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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