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医院认亲仪式现场,民警将尚未满月的男婴交至爷爷王某祥手中,至此一起跨省市拐卖儿童案告破。3月28日,邵武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民警在福银高速闽赣省际卡口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入闽方向有一辆小车形迹可疑,迟迟不敢进入检查站。民警上前检查时发现,车内坐着三男一女,还有一名男婴。遇到民警盘查,车内四人神色慌张,且无法说清与孩子的关系,引起了民警的警觉。在民警进一步盘问下,四人交代该名男婴为被拐婴儿。原来,嫌疑人吴某夫妇来自泉州市安溪县,因中年丧子,为延续香火,通过中间人吴某、范某介绍,从山西太原一王姓夫妇处收买一名男婴。在从太原驾车返回安溪途中,被邵武警方抓获。对此,邵武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根据公安部云剑“团圆行动”工作部署要求,立即成立以刑侦大队为主的专案组,着手对该案展开调查。3月29日,专案组民警以中间人吴某、范某为突破口,循线追踪,奔赴山西太原、忻州等地展开调查。经过多部门分析研判,最终确认男婴亲生父母王某、张某两人通过中间人吴某、范某,将刚出生仅4天的婴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夫妇抚养。目前,中间介绍人吴某、范某,以及男婴亲生父母王某、张某等6名嫌疑人已被邵武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在进一步深挖中。法律链接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文规定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意见》明确了以下4种具体情形可以界定为“出卖亲生子女”:(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来源:南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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