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综〔〕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号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集体土地1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新村村集体土地11.公顷(地类为:水田0.公顷,林地1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文件精神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安置途径: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该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已于年1月13日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年8月5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地决定公告南政综〔〕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号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土地5.公顷,瓦口村土地2.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瓦口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5.公顷(地类为:水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3.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
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瓦口村集体土地2.公顷(地类为:水田0.公顷、林地1.74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
使用延平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土地0.公顷(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57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76号)文件精神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安置途径: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征地实施单位: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政府。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该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已于年2月8日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年8月2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潭政征〔〕号为实施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武夷新区智慧物流园(E-15、E-17、E-18-1、E-18-2、E-23、E-24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武夷新区智慧物流园(E-15、E-17、E-18-1、E-18-2、E-23、E-24地块),位于将口镇芹口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将口镇芹口村集体土地42.公顷。其中:农用地41.公顷(耕地18.公顷、园地0.公顷、非经济林地18.公顷、其他农用地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村庄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其他草地0.公顷)。
经土地现状调查,将口镇芹口村涉及26.公顷土地属村集体所有,未进行分户,不涉及村民个人承包土地。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潭政综〔〕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将口镇芹口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园地0.48,非经济林地0.24,农村道路0.24,坑塘水面0.24,沟渠0.24,设施农用地0.24,田坎1,建设用地0.06,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建阳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潭政综〔〕74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新区将口组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潭政综〔〕号)文件执行,由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直接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4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南平市建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将口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将口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将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7月30日
▌本文来源:建阳区政府南平市人民政府
▌内容编辑:南平安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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