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不起诉
基本案情
年7月1日,蔡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未成年人)合谋,将停放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民主路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元。
年7月3日,朱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蔡某某抓获。扣押的被盗摩托车己经发还给被害人。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经依法审查,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朱某某系未成年人且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年3月25日,承办检察官通知朱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正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朱某某自愿签署了具结书,自愿认罪并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办理结果
年4月1日,经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朱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及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赃物被追回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年4月8日,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潭馨”工作室对朱某某宣布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委托心理咨询师对朱某某进行心理疏导,让朱某某能够放下思想负担、重拾生活和学习的信心,此外还赠送法律书籍给朱某某,帮助其重新认知自己,并早日走上正途。
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一是落实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真诚悔罪和自我救赎,让其在接受法律教育后重新回归社会。二是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的典型案例。
编辑:张晴
文案:蔡艳敏
审核: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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