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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案,成立两年以内的初创企业可以

May

随着两会在北京召开,一些人大代表的提案也在网上爆开,5月21日,根据相关新闻的报道,姜明代表提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剧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制约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障碍。所以为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议将成立不足两年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外。但也给初创企业和员工留出空间,可以双向选择适用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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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法律,在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关于立法宗旨是这样表述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姜明代表提议修改的是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对于使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该条文其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姜明代表建议其表述改为“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按照姜明代表之前的论述,其提议的意思可能并非是成立两年以内的初创企业可以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自行商定劳动合同的条款,不用受《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但是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的《劳动法》同样对一些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如果成立两年内的初创公司可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是否还适用劳动法呢?不知道姜明代表还有没有进一步的论述。

抛开《劳动法》不谈,就《劳动合同法》本身来讲,一方面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援引的最有力的法律依据便是《劳动合同法》,因该法在立场上偏向于对劳动者一方的保障,对企业的行为有诸多的限制,说是劳动者最后的救命稻草也不为过。还有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出于种种原因,并非所有劳动者都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权益,比如近几年来引起热议的“”工作制和一直以来都很常见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这种有法尚不能全依的情况下,如果要将成立两年以内的初创企业排除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这部分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配套措施和法律法规如何制定,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先给出答案。

《劳动合同法》可能并不完美,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很难找到一部可以称之为完美的法律,我们都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地吸取教训和经验来进一步完善各个法律。初创企业生存艰难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但是因此就将成立两年以内的初创企业免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允许这些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适用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那么,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处在平等的地位?如果协商不一致呢?企业是否还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时间、薪资待遇还有没有保障?是否会发生企业为逃避《劳动合同法》,不断地注册皮包公司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两年一到注销公司,劳动者只能从零开始?这些问题谁来回答?

最后,我们想说的是,鼓励创新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但是在找方法时,不能只是一味地献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即使能够带来这些企业的一时繁荣,长远来看也是一种饮鸩止渴带来的假象。

XI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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