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平市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七路二期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七路二期项目位于徐市镇北岸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北岸村水田0.公顷、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合计征收土地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徐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林地0.24、农村道路0.2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徐市镇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徐市镇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平市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四路一期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四路一期项目位于徐市镇宸前村、北岸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宸前村水田0.公顷、田坎0.公顷、林地1.公顷;北岸村林地0.公顷、农村道路0.01公顷、其它草地0.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徐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林地0.24、农村道路0.24、田坎1.0,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徐市镇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徐市镇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平市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三路二期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三路二期项目位于徐市镇宸前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宸前村林地1.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徐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林地0.24、农村道路0.24、田坎1.0,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徐市镇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徐市镇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平市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横二路一期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横二路一期项目位于徐市镇宸前村、北岸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宸前村水田0.公顷、林地0.公顷;北岸村水田0.、水沟0.公顷、林地1.公顷,合计征收土地3.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徐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林地0.24、沟渠0.2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3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徐市镇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徐市镇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平市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横四路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横四路项目位于徐市镇宸前村、北岸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宸前村水田0.公顷、林地1.公顷、园地0.公顷;北岸村水田0.公顷、林地1.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合计征收土地4.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徐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林地0.24、农村道路0.24、园地0.48。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0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徐市镇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徐市镇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南平市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平市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五路二期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建阳区竹循环经济产业园路网工程-北岸纵五路二期项目位于徐市镇北岸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北岸村林地1.公顷,合计征收土地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徐市镇徐市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林地0.2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印发建阳经济开发区徐市片区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综〔〕59号)执行。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徐市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徐市镇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徐市镇镇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徐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徐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E单元地块(E-09、E-15、E-19、E-20、E-24、E-27、E-35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E单元地块(E-09、E-15、E-19、E-20、E-24、E-27、E-35地块),位于童游街道南林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童游街道南林村集体土地3.公顷。其中:耕地(水田)0.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公顷、园地(其它园地)0.公顷、建设用地(村庄)3.公顷。
拟征收南林村集体土地3.公顷,其中:村集体3.公顷土地未进行分户;剩余0.公顷土地分户至1户农民。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童游街道南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0.48,田坎1.0,建设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新区童游组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潭政综〔〕号)文件执行,由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直接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南平市建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童游街道办事处、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童游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3月31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潭政综〔〕号
为实施建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武夷新区云谷水系补水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
武夷新区云谷水系补水工程项目,位于童游街道南林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童游街道南林村集体土地20.公顷。其中:耕地(水田)9.公顷、有林地(非经济林)9.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1.公顷、建设用地(村庄)0.公顷、未利用地(其它草地)0.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公顷。
拟征收南林村集体土地20.公顷,其中:村集体17.公顷土地未进行分户;剩余2.公顷土地分户至3户农民。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以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童游街道南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非经济林地0.24,其它农用地0.24,田坎1.0,建设用地0.06,未利用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潭政综〔〕74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新区童游组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潭政综〔〕号)文件执行,由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直接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7人(其中劳动力人口97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号)规定,符合《南平市建阳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童游街道办事处、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12号)、《建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潭政综〔〕号)等规定执行。
(四)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的具体条件如下:
1.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年龄在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3.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由当地政府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元,如果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元的,应按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4.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按自愿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助、补贴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村集体和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转移、继承及个人缴费方式按照闽政办〔〕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
5.自愿不建立个人账户的16~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时享有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待遇。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童游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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