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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六医嘱建

案情简介

年7月9日,一名体重超标的高三学生小谢完成年度高考的第一天,就在母亲的陪同下医院参加腰椎体检,下午经过南平市建阳区万达广场佳泽义健身中心时,通过健身房私人教练的宣传,小谢的母亲当场便交付了元,为小谢办卡买课,其中,私人教练费用元,会员费元。7月10日早上,医院“椎间盘突出”的体检报告单,医生还嘱咐其要静养。随后,小谢找到健身房要求退款,健身房却以合同已签为由,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平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对此进行调查了解,医院、健身房等方面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医院医生认为,这名患者椎间盘突出,体重超标,适宜静养,不宜做剧烈的健身运动,适当的活动也须专业医生指导。健身专业人士也认为,椎间盘突出的患者,可以参加健身房的部分运动,如向下垂吊,有利于腰椎的牵引,但是,例如下蹲,俯卧撑、仰卧起坐等运动就不能参加。否则,一旦运动不当,就会进一步加重腰椎病情。

南平市消委会多次电话联系健身房的经营者周某,转医院等方面的意见,周某最初以调查核实,与股东协商等为借口推辞,最后就干脆不接电话了。经过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城郊市场监管所的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下,健身房同意退款,但要求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小谢也同意接受经营者提出的退款元的和解方案。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小谢签订合同在前,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单在后,虽然小谢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目的是参加健身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但在其合同成立后,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单告知小谢椎间盘突出,根据医生的意见小谢适宜静养,不宜做剧烈的健身运动,即小谢的情况属于“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因此,小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健身房无权以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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