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平市建阳区委办公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委办发〔〕8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平市建阳区委办公室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19日
南平市建阳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委办发〔〕20号),为规范南平市建阳区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管理,强化人才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建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建阳区人才生活配套的公寓(位于童游街道曼头山惠民花苑4期21号楼套共18层)。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统筹安排、轮候分配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我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其他人才入住对象。
第五条建阳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负责人才公寓入住的申报受理、初审工作,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复审、分配工作。人才公寓所有权单位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委托惠民物业公司具体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自年1月1日起到我区就(创)业,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符合下列各类人才之一的优先保障入住:
(一)“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经认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类、B类、C类人才,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
(四)省级优秀人才;省“百人计划(团队)”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及相当层次的省级领军人才;
(五)市级优秀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六)经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属我区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七)由各类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八)“工程”大学、“工程”大学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
(九)我区现有引进生和博士选调生全部列入人才公寓保障政策享受范围,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十)经建阳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其他特需人才。
第七条第一、二类人才租住的户型控制在大户型(㎡)以下;第三、四、五、七、八、九类人才租住的户型控制在中户型(84㎡)以下;第六类人才租住的户型控制在小户型(60㎡—70㎡);第十类人才租住的户型由区委人才办议定,若大户型无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实际情况调整使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个人)申请。符合人才公寓入住的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后,向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区委人才办牵头有关单位进行复审。
(三)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分配住房。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区委人才办按照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进行统一分配。
(五)签订合同。入住对象凭区委人才办发放的通知单到惠民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按照惠民物业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入住手续。人才公寓免收租金,每人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元(包含物业、网络费用),水电费自行缴纳。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从人才发展专项经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其中:
党政类人才(含事业单位)需提供:
(一)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类人才需提供:
(一)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参加我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原件和复印件;
(七)创办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纳税证明。
第十条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入住满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入住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通知单到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入住。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十二条惠民物业公司依据委托协议负责人才公寓及其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保洁和安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入住人及惠民物业公司不得改变人才公寓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入住人不得擅自装修所住人才公寓。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同意。
入住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入住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委人才办报备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居住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
(二)将人才住房空置超过3个月或进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申请的人才公寓的;
(三)将人才住房上市交易或抵押的;
(四)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入住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水、电、元物业费及其它应由入住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七)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八)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入住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
(十)入住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区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不当情形。
入住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委人才办通知惠民物业公司责令入住人3个月内搬迁完毕。
第十六条入住期满需要续租的,入住人应当在入住期满3个月前向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区委人才办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与人才所在单位进行用工比对。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入住人,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享受人才公寓合同期满、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以及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未在我区重新就业创业的配租对象,应主动在限期腾退住房。
第十八条入住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由入住人与惠民物业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入住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物业及其它应由入住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房屋;惠民物业公司与入住人对水、电、物业及其它费用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同时报备区委人才办。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建立建阳区人才公寓管理使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委人才办主任为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事项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运营所需费用(日常管理、物业服务费、内部设施维修等费用)从区财政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享受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按申请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阳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建阳区委组织部、建阳区委人才办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一、建阳区人才公寓申报对象及申报流程
1、申报对象
年1月1日起到建阳区就(创)业,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
2、申报流程
▼点击下图可放大查看
3、政策待遇
人才公寓免收租金,租住者每人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元(包含物业、网络费用),水电费自行缴纳。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满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注:建阳区人才服务窗口位于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
二、建阳区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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