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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扫黑除恶出重拳建阳邵武光泽法

建阳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13人获刑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阳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月20日上午,建阳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七个月不等。

01、涉恶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斌、巫某明、王某才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南平市建阳区徐市镇黄坑村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斌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巫某明、王某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遂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巫某明、王某才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元。

02、涉恶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7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宝、肖某兴、廖某冬、孙某达、章某礼、肖某、黄某仁、倪某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考亭村等区域内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故意伤害、妨害作证、敲诈勒索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兴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肖某宝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廖某冬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肖某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判处被告人肖某宝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廖某冬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肖某兴、何某、肖某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经济损失元。

建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某青等人恶势力团伙案

12月14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青等6人恶势力团伙案。

经审理查明,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青与罗某某、汤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南平市建阳区城区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青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

光泽法院对2起涉恶犯罪案件20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12月20日,光泽法院集中对2起涉恶犯罪案件20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观摩。

01、案情简介

年3月至年8月期间,以被告人陈坤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以刘荣生、于金发、官志伟等人为主要成员,在光泽境内先后实施寻衅滋事、容留介绍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被告人裘旺生、元志敏身为光泽县公安局处突巡防大队辅警,在公安机关从事查禁犯罪活动过程中充当保护伞,向陈坤、官志伟等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光泽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坤、余刚、龚洪明、杨高、张光生、官志伟、刘荣生、余金发、陈汉东、高志强、黄建军、张志伟、胡玉鸣等人违法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坤、刘荣生、余金发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坤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旺生、元志敏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查禁犯罪活动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光泽法院依法判处上述各被告人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相关被告人判处罚金。

02、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金水、曾应明、曾应长、曾应良、曾细旺为恶势力团伙,在年2、3月间利用宗族势力,采取滋扰、哄闹、威胁、聚众闹事等手段,长时间阻挠湖边电站发电,造成电站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陈金水利用被害人雷某遭受软暴力之机,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水、曾应明、曾应长、曾应良、曾细旺任意损毁他人财产,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金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上述被告人分别依法判处二年一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相关被告人判处罚金。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光泽法院始终将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及时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合议庭,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对涉黑涉恶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本次集中宣判,展现了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成效,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彰显了法治权威,增强了严打声势。

闽北首例涉黑案一审宣判

12月20日,由邵武法院审理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闽北首例涉黑案件暨景某成、吴某宇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及被告人蔡某某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建阳宣判。

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景某成等19人以公司为活动平台,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放高利贷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后果。

邵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景某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蔡某彬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宇、雷某新、范某旋、朱某文、陈某、葛某安、邱某犯、郭某顺、郑某富、郑某炜、邓某辉、郑某煊12人均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至十五万不等。

被告人连某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郭某光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葛某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裴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景某成、吴某宇等9人应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经济损失36,元。

武夷新区微友汇综合整理自:建阳法院、光泽法院广告展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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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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