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9号)和《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外地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四条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此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一)南平市和各县(市、区)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
(二)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税务局,南平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等19个部门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各成员单位依责履职,认真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按照《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公综〔〕号)认真履行公安机关法定职责,规范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文书,并向社会公布确认程序和服务电话,切实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工作。
第六条各地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协助“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处理见义勇为的日常服务工作事务。
第七条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制定《南平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并负责办理全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各地按《南平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表彰奖励,表彰金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设区市的平均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一)市、县(市、区)财政负责以下经费保障:
1.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金和召开表彰大会的经费;
2.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救治期间的自付医疗费用;
3.因见义勇为死亡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
4.因见义勇为伤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的伤残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机构募集的基金负责以下经费保障:
1.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困难补助;
2.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的专项助学金;
3.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品、慰问金;
4.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参观学习、疗养经费;
5.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车辆费等。
第九条全社会要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单位和个人向取得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或奖品,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市、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募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工作,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受益单位、受益人和现场目击者对见义勇为确认工作有作证义务。
第十二条各医疗机构、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及其亲属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负有救助义务,应无条件地组织救助,不得拒绝或拖延。现场目击者和过往车辆、驾驶员应积极参与救助。
第十三条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
第十四条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相关费用不在医保、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减免后,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每月由当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都应列入评烈、评残程序。符合烈士标准的享受国家烈士待遇;不符合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符合伤残标准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国家伤残补助。
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就近照顾入读公办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中考的加分政策,依省上中考照顾政策执行。
在非义务教育期间,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根据本人申请,报县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核实,经认定,符合政策要求,应给予资助。
为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提供幼儿园、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的专项助学金,标准为:幼儿园每学年元;小学每学年元;初中元;高中(含中专、技校)每学年元;高等教育每学年元。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帮扶其再就业。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第十八条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当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
对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授予机关停止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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