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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

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年12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创四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创电子”)收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潭国税稽罚告[]号),于年12月26日收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潭国税稽处[]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国税稽罚[]号)。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年4月19日收到建阳国家税务稽查局关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检查的通知,期间通过自查和接受检查。于年12月26日收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潭国税稽处[]号)。

主要内容陈述: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涉税情况

(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福创电子与建阳市顺意物流签订货物运输协议,运输款均汇入该物流公司,建阳市顺意物流使用非协议签属公司的发票给福创电子,福创电子未按税务相关规定拒收,涉及金额年.88元、年.37元。

(2)年11月购入镀锌管销货单位是渐江江宁钢铁有限公司,而收款单位是叶宗鹏,收款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劳务单位不一致,涉及金额.75元。

(3)取得下列财政性资金申报做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金额年至年取得国家对创四方电子的财政补贴共万元,年支出修理费.73元,年支出修理费.87元。

(4)列支不属于本公司的费用:年1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不属于本公司的费用(20周年庆),共计元。

(5)在管理理费、办公费中列支应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涉及金额.2元。

(6)在管理费中列支应转作固定资产的费用,涉及金额元。

(7)年4月列支费用元未取得合法凭证。

处理决定:

(1)关于福创电子收到非协议内(建阳市顺意物流)公司的发票事宜,公司补缴所得税共.06元。

(2)关于支付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事宜,福创电子进项税转出.75元。

(3)关于福创电子收到不征税收入(财政补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事宜,福创电子补缴所得税.15元。

(4)关于列支不属于公司费的事宜,福创电子补缴所得税.75元。

(5)关于应记录业务招待费而记在办公费事宜,福创电子补缴企业所得税.80元。

(6)关于装修费及购买家俱费应记在固定资产费用而误记在管理费中事宜,福创电子补缴所得税.5元。

(7)关于年4月列支费用元未取得合法凭证事宜,福创电子补缴企业所和税59元。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

年度应补增值税.12元。

年度应补增值税.38元。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40元。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86元。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年12月26日收到建阳国税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国税稽罚[]号)。

违法事实:公司年4月列支费用元未取得合法凭证。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1,元。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福创电子积极配合建阳国税稽查局的该次检查工作,已及时缴纳应缴税款及罚款,同时,学习了税务相关政策,按要求调整的帐务科目分类。此次税务处理涉及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

公司将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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