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房产,
后果很严重!
明知厂房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却无视国法,私自将厂房变卖给他人,结果受到法律的追究。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年3月1日,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与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生物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垫资承建生物工程公司位于建阳区某开发区土地上厂房。而建设公司又另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将上述项目发包给王某垫资施工。后生物工程公司因债务纠纷,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被法院依法查封。
王某因生物工程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在明知上述地块及地上建筑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地块上其承建的部分厂房进行分割后变卖。甚至于在两次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限期追回被查封财产的通知后,仍然继续将部分厂房分割出售或用于抵扣债务,期间向陈某某、柏某某等人出售或用于抵扣债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示
王某因为自己垫资承建的厂房工程款未收回,为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就在明知涉案厂房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私自分割变卖。而事实上,司法机关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就会触碰法律的底线。王某因为采取错误的权利救济方式,而使自己被追究刑责。
本文来源:建阳区检察院(编辑:曾晨,文案:陈斌、翁梅丽,审核:倪娟)广告展示区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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