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蓝字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金融、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境内外青年工商社团和其它社团组织的交往联系,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3.开展培训。组织会员教育培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4.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5.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7.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符合思想政治强、行业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标准,在年轻一代企业家群体和本行业领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代表性和知名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1.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2.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3.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4.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参与换届工作;
5.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各一名,副会长、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8.公司及本人未存在有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五年。会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和领导监事会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
2.可指定副监事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3.需由监事长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副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2.受监事长委托,或在监事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可聘任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秘书处,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厦门市集美区青年企业家商会年7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次大会是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力形势下召开的,是在集美区建设高素质高颜值跨岛发展最美新市区的历史机遇召开的。这是全区青年企业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集美区青商会继往开来、开拓创新的一次盛会,对集美区年轻一代的企业家成长和民营企业基业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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