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指人们运用法律时需要遵守的方式、方法或步骤。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
检察院侦办案件,必需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关于程序的规定。程序公正,才能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就好比一场球赛,有比赛规则,如果不遵守规则,就不会有公正的比赛结果。
邵武检察院在侦办我的案件过程中,完全置法律程序于不顾,肆意妄为,酿造了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假案、冤案!
一、尚未立案,提前侦办,越权办案
年3月12日,我的案件由南平检察院指定邵武检察院管辖,3月13日邵武检察院立案。但是邵武检察院3月11日就去建瓯看守所讯问袁志录了,而且从他们提交3月11日笔录可以看出,在此之前他们就已到建瓯市看守所讯问袁志录,我的案件尚未立案,在没有案源之前,邵武检察院就开始侦查我。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一系列立案和指定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二、非法拘禁,违法对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是必备要件。第七十三条规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年3月16日邵武市检察院仅凭袁志录一个人说有送钱给我,就认定我有受贿,这是根本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我有固定住处;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受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已构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采取指定居所,对我进行监视居住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更何况现在事实证明,袁志录在本案中的所言都是假话,
三、名为监居场所,实为办案点
我于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在顺昌专门的办案场所,这个办案场所,决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指定的居所。在这个专门办案场所对我进行监视居住,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更违反了《八项禁令》第二项禁令:“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四、剥夺我请律师的权利
我被监居期间多次向办案人员提出要请律师,办案人员都置之不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既没有“转达要求”,也没有“记录在案”。
五、剥夺律师会见权
我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邵武检察院搞刑讯逼供,凭空捏造,以“王建文涉嫌受贿50万以上,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阻止律师会见。违反了《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也违反了《八项禁令》的第五项禁令。
六、没有按规定体检
邵武检察院为了掩盖36天刑讯逼供的严重后果,在年4月20日对我进行刑拘关押到看守所时未对我进行体检,直到三天后才去体检。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公安部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健康检查表》。”这个违法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七、隐匿无罪口供
我在被监居期间的提审中,我无数次呐喊我没有受贿,但是所有的无罪供述,办案人员都不做笔录,只做我在刑讯逼供后无法抵挡痛苦之下被迫所作的有罪供述。而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无罪供述,邵武市检察院至今仍有三份不提交,我和我的辩护人虽多次请求,但他们就是置之不理。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百九十五条“应当移送”的规定,已构成隐匿证据。
八、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我在被监居期间,年3月16日至3月28日、4月2日至4月16日这两个时间段合计28天,是邵武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我实施刑讯逼供的高峰期,每天都是四班倒,搞车轮战术讯问,他们始终不按规定制作讯问笔录,不按规定提交相关音像资料。事实上,只要将音像资料拿来播放,刑讯逼供昭然若揭,对我制造假案即真相大白。
九、剥夺法律权利
讯问我时有三次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袁志录时有二次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邵武检察院公然剥夺嫌疑人的知情权和应有的诉讼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十、逮捕未按法律程序通知家属
我于年5月7日被逮捕,四天之后即5月11日,邵武市检察院才电话通知我妻子。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规定。
十一、恶意延期
年8月7日审查起诉期满后,我的案件退回补充侦察一个月;年4月6日-——开庭的前一天下午再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法院延期了一个月。两次延期检察院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只因为我不认罪,而进行恶意延期。这两次延期也说明了他们自己都承认证据不足,却又无证据可补。
程序正义被认为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保证执法者不滥用权力的前提。邵武检察院违法办案,必然导致毒树结出的果实当然是有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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