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延平区、建阳区、武夷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南政综〔〕75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建阳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号)规定,结合《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延平城区及乡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1号)、《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修订建阳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潭政综〔〕2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武夷新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南政综〔〕18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决定对延平区、建阳区、武夷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见附件)。
本通知自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见下文)
1.南平市延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2.南平市延平区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3.南平市延平区建制镇土地级别范围表
4.南平市建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5.南平市建阳区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6.南平市武夷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7.南平市武夷新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
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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