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建阳红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竟然非法占用耕地建农家乐,建湖法院行政裁定书都下达了,还在建,目无国法!下面是建湖法院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建非诉行审字第号
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育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堂,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
被申请人建湖县红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广标,该公司经理。
年3月12日,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建湖县红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建阳镇建南村土地15.54亩,(其中3.76亩新建房屋道路)新建农家乐的行为,作出建国土罚整字()第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建湖县红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拆除15.54亩土地内,新建的房屋和固定建筑物(占地面积3.76亩)。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于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且有权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建湖县红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建阳镇建南村土地15.54亩,(其中3.76亩新建房屋道路)新建农家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建国土罚整字()第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建湖县红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瑞兰
审判员 张曙光
审判员 花晓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馨予
网友评论
今天这儿占了一块耕地,明天那儿占了一块耕地……占到最后,我们还会有耕地么?
现在是有法可依,也希望执法必严,不要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建湖成为儿戏。农家乐都已经建得差不多了,这个案子还有什么判头啊。简直是鬼哄鬼,浪费纳税人的钱,这真是对法律的绝妙讽刺!希望相关部门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最好白癜风医院昆明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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